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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措施的对策

来源:     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3-07-29 15:55:03     浏览:

尽快建立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现行的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一系列权利,然而,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要想单独管理好自己的著作权几乎是不可能的。为了适应著作权保护的现实需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运而生。著作权集体管理,指著作权人授权集体组织管理他的权利,代替他行使包括谈判、签约、监督、收取及分配费用等行为。解决了单个的作者没有能力控制其作品在国内外的一切利用,也没有能力主张其权利的问题。

  为了更有效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但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职能、成立办法、监督管理措施则未做规定。现拟从以下几方面对建构我国的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提出建议。

  ⑴ 由网络服务商(ISP)充当集体管理者。

  目前普通客户主要是通过中介服务上网,提供中介服务的就是网络服务商,他们通过服务器,提供与网络相关的应用服务,在网络传输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无论用户上网浏览,还是在网上发布信息,都必须通过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网络服务商具有了管理自己网络的便利条件,这就为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提供了可能。如果著作权人事先将自己的版权材料交由服务商进行集体管理,服务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在服务器内设置权利管理信息系统,当版权材料出现于服务器内时通过收费等方式,维护权利人的权利。

  ⑵ 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应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官方或半官方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必须为独立法人,它有权以本组织的名义开展各种业务并作为当事人起诉和应诉。

  世界上的集体管理机构性质主要有三种类型:官方、半官方和民间的私人团体。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网络市场正处于起步阶段,还不太规范,为了更强硬地对网络作品的管理进行管理,我个人认为网络服务商作为网络作品集体管理机构,应成为政府的职能机构,即将网络作品集体管理机构定性为官方或至少是半官方的机构。管理机构只有具有了国家职能,才能站在全局的高度上公平、公正、合理地协调各方主体的利益。

  ⑶ 专门性集体管理组织与综合性集体管理组织相结合。

  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置,有的国家按作品的类别设置成专门性集体管理机构,有的则设置成一个包括所有创作领域的综合性管理机构。前者的优点在于权利人的特定利益可以比较充分地突出出来;而后者的好处在于,能够比较容易解决新出现的使用方式所带来的问题,避免出现权力真空,无人管理的现象。但这两种模式也各有弊端,在前一种模式下,随着新作品形式的出现,势必增加新的集体管理组织,需要重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后一种模式下,由于涉及到所有的创作领域,管辖范围过大,维权成本和难度会增加,所以要采用专门性和综合性相结合的方式,以提高效率。

  ⑷ 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应坚持自愿原则。

  作为一种专有权,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权的所有人有权决定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形式使用其作品的权利。在著作权人是选择个人行使权利还是选择集体管理机构管理权利上,应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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