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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代理机构与出版经纪人制度:出版业的两个命门

来源:版权保护中心     编辑:zhangjiaoli     发表时间:2012-11-26 14:39:14     浏览:

文化体制改革,出版业基本是走在了前列。改革的路径, 是从事业性质逐步转为企业,单个的个体不断变为集团。其目的是要革去传统体制下的惰性、激发出版人的生产力与创造力。效果当然也是显著的,比如我们很快解决了出版中的“三难”问题,年出版图书品种数量也跃居世界第一,现在出版业的主要矛盾早已不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阅读需求与出版生产力发展滞后之间的矛盾,而可以说是人民群众对图书精品的需求与出版业原创乏力之间的矛盾。

出版业用很短的时间即从卖方市场转入买方市场,这不能不说是体制改革的成果。但这种改革目前看还很不彻底,或者说距离我们理想中的出版业发展状况还有明显不足。目前,我国出版业的发展更多地体现出一种同质化、模式化、粗放化的特征,问题的关键与要害在于始终没有形成一个优胜劣汰、鼓励优秀作品不断涌现的机制。而在出版转企改制方面,我们还没有真正地在股权激励、企业家身份认同等方面合理解决企业负责人的奖惩机制,也还没有有效地解决对出版市场的进入退出机制,因此完全意义上的企业、或者说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在出版业中并没有塑造起来,也因此我们的竞争是并不充分的,还带有明显的行政化体制、地域化分割的色彩。

出版业与教育、医疗等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行业一样,对它们的改革决不能单纯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的方向去设计改革路径。出版业作为支撑一个社会、一个民族的精神大厦的行业,作为积累文化、传承文化与传播文化最踏实有效的途径之一,也决不仅仅只具有产业功能的意义,它不但有自身的发展规律与行业规范,而且需要有一定的对形而上意义的追求,需要有一定的超脱与超然,从而能够站在更高的境界与层面生产出那些真正传之后世的精神产品。这不仅是出版业的问题,任何一个行业,哪怕是一个纯粹意义上的经济部门或企业,都不应该是以单一的经济目标为旨归,很难想象一个唯利是图、利欲熏心的产业或企业可以真的长久发展下去。

我们现在面临的困惑与矛盾是,一方面对于出版的体制改革还很不充分,没有建立起在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另一方面在需要确立出版者的主体地位、树立出版人的职业自信与人格尊严的出版机制方面却又过度的市场化与商业化,忽视了对出版品位的恪守、出版品牌的维护与出版文化的积累,片面地惟码洋论英雄,惟畅销书论英雄。这之间的矛盾,也实际造成了出版业所赖以支撑的市场资源与创意资源严重不足的局面。由于国内始终没有发育、发展起与国际接轨的版权代理体制与出版经纪人制度,使得出版业对于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与两种资源的利用远远不足,同时又由于国内对于版权的保护目前仍处于法规的完善与公民认识的提高过程中,作者权益的保护水平低下,不能够起到鼓励、激发更多的作者投身于创作更丰富、优秀的作品的作用,从而也加剧了出版业中内容资源的匮乏以及对知名作者的过度索取甚或炒作。下面,本文就培养完善版权代理公司与出版经纪人队伍、进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出版业水平的提高这一话题,谈谈一己之见。

一、为什么要引入版权代理体制与出版经纪人制度

版权代理体制与出版经纪人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实践证明是高效快捷而且符合出版行业实际的一种制度。引入版权代理体制与出版经纪人制度的必要性在于:

首先,专业的版权代理机构能够凭借自身的渠道与网络优势,在国内外的出版社之间及作者与出版社之间迅速构建起一个资源丰富、信息畅通的资讯平台,从而解决相互间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出版社内容资源不足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与挖掘。

其次,专业的版权代理机构与出版经纪人能够从专业的角度,最大程度地保护出版社与作者的利益,在法律上、权益的界定和保护上为客户方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这有些类同于当前房地产买卖中的中介服务,虽然我国的房地产中介因为一些缺乏职业规范与操守的行为而令人诟病,但不能不承认它对于房地产业的兴盛仍然是不可或缺的。出版社的主要责任应当是出版,出版社编辑的主要精力应当放在对书稿价值的判断、文字的加工处理、必要的作者沟通等上面,而不是大家一窝蜂涌向市场,不论角色定位、不问专业分工,都奔着“畅销”的目的而去,所谓“策划”与“创意”成了致胜的法宝。这样当然是能够产生一些双效俱佳的好书,但生产更多的是那些立意肤浅、内涵单薄的生命力很短的作品,因而负面影响很大,对产业自身的发展也极为不利。

第三,引入专业的版权代理机构与出版经纪人制度也是从完善行业法规、规范出版秩序、提升产业竞争力这样一个层面出发,一方面对于建立法治社会是一个有力的补充,另一方面也能够起到激励创新、激发优秀作者的创作热情的作用。在当前出版的电子化、数字化趋势日益明显,对于作者版权的保护与利益的争取日益复杂的情况下,专业的版权代理机构与出版经纪人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我们能够使一个作家、一个作者的确从他的创作成果中收益良多,他的著作权得到了相应的保护,他的作品得到了更有效的传播,这无疑会在全社会形成一个正面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会鼓励更多的优秀作者加入到创作的队伍中来,这也反过来有助于解决出版业内容资源匮乏的矛盾。

二、我国当前版权代理机构与出版经纪人队伍的现状

我国当前的版权代理机构与出版经纪人队伍的现状,就前者而言,可以说是“起点低、发育迟、成长慢”;就后者而言,则可说是“观念存误区,理论尚滞后,实践待突破”。

目前我国的版权代理、版权贸易实务多数是由各出版社自身设立的版权机构来具体操作办理的。这也不可避免其小而散、专业性欠缺的弊端。据统计,当前专业的版权代理机构与公司在我国经过国家版权局批准的仅28家,不仅数量少,而且影响小,业务的范围狭窄,多数只是针对出版社开展业务而较少面向作者,且业务的对象多局限于图书而对音像、电子产品等方面的版权鲜有涉及。虽然也有像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公司、世界图书出版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等几家专业从事涉外版权贸易、包括图书实务贸易的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但限于一些客观因素如体制、观念、人才等,还很难在国内外的版权贸易市场上有更大的影响与作为。而由于国内一些出版社对国外图书的引进往往采取的是盲目的一哄而上的态度,常常使版税率被抬高到不正常的水平,更给国内版权代理机构的发育成长带来了困难。

出版经纪人在国内的出版业则始终是个被排斥、冷落的概念,人们对于经纪人这一职业仍有着无形的偏见。其实,在现在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已到处活跃着经纪人的身影,像房屋买卖市场中的中介,保险业中的经纪人与代理人等。而当前出版业的现实是,知名作者并不需要经纪人去帮着推销作品,非知名作者又不愿让经纪人从自己的辛苦所得中分成;反过来版权代理公司如果不能拥有一定数量的版权资源,又不愿意下成本培养一批旗下的忠诚作者,就只能以集体的方式与出版社打交道。既然现实并没有这样的需要,那么出版经纪人队伍的发育迟缓也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版权代理机构的缺位与出版经纪人队伍的迟迟不能成长,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虽然中国早已成为世界政治、经济体系中举足轻重的大国,但文化“走出去”的步伐仍然显得蹒跚乏力,中华文化在世界文化传播中的弱势地位并没有明显改变。因为缺乏权威、有影响的版权代理机构,使得国外的专业版权代理机构在业务上与国内无法很好地对接,同时也无法吸引、构建一支多语种、高水平的翻译队伍。中华文化对世界的影响力与传播力不足主要体现在对欧美主流文化圈的影响力与传播力不足,这其中一个最大的拦路虎就是语言。这里虽然可以由国家出面提供各种专题项目的翻译资金资助,但一项事业如果不能依靠市场的力量与适当的经营行为来形成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模式,仅依靠国家的资助则很难持久。无论是发现或培养一个既具有很高外语水平又具有本民族文化背景的翻译人才,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要吸引他加入到版权代理与贸易的事业中来,必须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机构与团队的支持。

三、如何在我国培养能够促进出版业水平提高的版权代理公司与出版经纪人队伍

欧美主流图书市场大部分版权靠版权代理人提供,这已经成为一套成熟的运营模式。如果寻找到国际顶级的版权代理商来运作外向型图书,就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狼图腾》、《尘埃落定》、《于丹论语心得》等图书版权的输出,除了内容的上乘与自身所具的独特的民族性以外,与合适的国外版权代理机构进行合作也是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我国培养合格、规范的版权代理机构,培养一支活跃的出版经纪人队伍,是出版业发展的需要。它目前的难点在于:

1、体制局限。现有版权代理公司多为各地版权局下属事业单位,人员身份介乎公务员与事业编制之间,缺乏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有的紧迫感与明确的战略规划。

2、内生性的组织机构发育不健全。除了商业性质的版权代理机构外,为了避免这些商业化公司的恶性竞争以及做到对出版商、作者权益的有效覆盖,内生性的行业协会组织是非常重要的。由于它的非盈利性,因而能够起到一种平衡与稳定版权市场交易的作用。我国在1988年第一家版权代理机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成立, 1992年成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其后,在国家版权局的指示、帮助下分别组建了文字、摄影、音像、电影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我国这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面临的问题是发展时间短、影响力小、机构分散、为出版商特别是作者的服务仍不到位等,与国外如美国的美国书商联合会(ABA)、泰德·韦恩斯坦文学管理(TWLM)、美国作曲家、作家和出版家联合体(ASCAP)等组织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3、人才短缺。版权代理人才包括出版经纪人队伍决非现在通常意义所理解的懂一门外语即可,事实上如果仅就国内的版权代理而言外语的重要性并非我们想象的那么大。版权代理人才更重要的首先是对于出版、特别是对于图书的感觉、对于内容的把握要有一定的敏感与预见性,其次是要对于国际国内的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有相当的熟悉和了解。这样的综合型人才是很难得的。

4、观念滞后。出版社因为不相信或缺乏专业的版权代理机构而一定要成立自己的版权部门,版权代理机构嫌普通作者没有油水,也不愿意为培养作者而有所投入,因而只是公对公、单位对单位地办理版权事宜,作者对出版经纪人的概念更是既不了解也不接受,这些观念上的误区都需要通过改革与更为开放的实践来加以解决。

要解决上述难题,首先是要成立职业化、专业化、实体化的版权代理公司,国家在起步阶段可给予一定扶持,或依托某一大型出版集团,或几家集团公司联合控股,总之一定要办成真正的企业。其次是要大力鼓励和支持行业性的、职业人的自发性组织的成立与联合,在实践中逐渐寻求有效捍卫自身权益的途径。第三是人才队伍的建设。著作权在法律专业中相对独立时间较晚,也并非热门专业,而且纯粹的法律专业毕业生是否了解出版业、热爱出版业及外语的水平、谈判的技巧等都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这里一方面可联合有关高校进行专门的通才式教育,另一方面应当着重在实践中培养,特别是要能够创造出一个锻炼人才、使人才脱颖而出的土壤环境。此外还可以考虑“借船出海”,利用与国外版权代理机构合作的机会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2010年11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印发了《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提出到2015年,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规模要进一步发展壮大,执业专利代理人要达到1万人,基本适应事业发展的需求。这对于版权代理事业来说无疑是一个的机遇。最后是就观念转变而言,出版社要转变“小而全”的办社思路,尽可能地将自身的版权与作者资源交予专业的版权代理机构去运作、打理,从而将精力主要放在提高图书的出版质量上。现有版权代理机构要把重点逐渐从社转移到人上来,不断积累、扩大自己的版权资源。作者队伍也要慢慢适应出版经纪人制度,保障自己把精力主要放到写作过程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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