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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著作权纠纷案

来源:版权保护中心     编辑:zhangjiaoli     发表时间:2013-01-14 15:37:56     浏览:

一、案情简介

2002年8月,原告李##将自己的个人专著《形式逻辑》交由A出版社出版,署名李##编著。2002年8月由A出版社出版。当时,为了发行,责任编辑胡##提出挂名几个人出版,并说这些人并未参与编写工作,不享有著作权。因而,又印刷了一个多人署名的版本 。该书全面向全军发行。2006年8月,被告B出版社出版《形式逻辑教程》一书,署名叶##主编。书中80%篇幅计16万余字完全剽窃于原告的《形式逻辑》一书,原告发现后起诉至法院,要求B出版社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李**诉B出版社著作权侵权案

一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李**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指派后,我们认真研究了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又参加了本案的开庭审理,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一、原告李**系《形式逻辑》的唯一著作权人,这是本案之不争事实。

原告个人专著《形式逻辑》出版发行的真实情况如下:

2002年8月,原告李**与A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将自己的个人专著交由该社出版,原告提交的证据1图书出版合同中已明确载明: 甲方(著作权人)李**。合同签订后,该社出版样书,时任A出版社责任编辑的胡**向原告寄送样书三本,署名李**编著,即原告提交的证据2。后胡**称为提高发行效果挂名几个人正式出版发行,考虑到双方合作等因素,原告对此表示接受,于是产生了主编李**、韩**副主编王**、张**、叶**之A版《形式逻辑》(证据3)。事后责任编辑胡**出具证明(证据4):“A出版社2002年7月出版的《形式逻辑》一书,本是李**同志一人编写的著作,寄出版社的书稿署名为李**编著。出版社责任编辑考虑发行等因素,提出挂三个人的名字,分别是王**、张**、叶**。但这三人并没参与该书的编写工作,不享有任何著作权。”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原告李**是《形式逻辑》的唯一著作权人。被告辩称胡**出具证明的时间应该是2007年,此不能否认胡**本人出具该证明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明所表述的是出版发行的客观事实,与何时出具没有关系。

二、原告作品《形式逻辑》系独立创作完成,作品通篇突出了鲜明的军事特色,独创性显著,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重要条件,只有具有独创性,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才可能获得保护,也才可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受害者,作品独创性首先意味着是“独立创作完成”,是作者个人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能技巧,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独立完成的劳动成果。本案原告李**早年从事形式逻辑的学习研究,经过潜心钻研,不懈努力,艰苦劳动,历经数年于2002年完成了该书的创作,并于2002年交A出版社出版。整个创作过程系原告独立构思,独立编写;作品的独创性还意味着作品的诞生是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果,体现了作者的个性特征。原告的《形式逻辑》一书通篇突出了鲜明的军事特色,是迄今为止中国历史上第一本军事形式逻辑学,独创性显著。被告提交陈小玲版《形式逻辑教程》(下称“陈图书”),称原告作品90%以上与陈图书相似,试图否定原告作品的独创性,这一点根本不能成立,经过庭审比对,我们不难看出 :

1、被告称原告图书与陈小玲图书(以下简称陈图书)两书目录结构一致不是事实。

(1)原告图书目录分章、节、目三级,而与陈图书目录只有章、节两级。

(2)原告图书按问题“判断”“推理”分别列章,而陈图书是按类型列章。如原告图书的3、4、6章目录与陈图书所涉及章结构并不相同。

2、被告称原告图书与陈图书章、节、页相似90%—95%不是事实。

先看被告所说的“章”相似90%以上。被告证据一第18条称:原告“形式逻辑基本规律”一章与陈图书相似90%以上,大家打开一看就不难看出不是事实。

再看被告所说的“节”相似。被告证据一第16条称:原告图书第四章与陈图书相似90%以上。该章第五节、第六节,不知与陈图书的哪一节相似,如果被告找不出来,那么,一章共六节,有两节找不到,即三分之一的章节找不到,90%以上相似结论有从何而来?

另外,被告证据一第4条称:原告“形式逻辑与其他相邻学科的关系”一节与陈图书相似95%以上。请大家打开这一节,原告图书论述了“五大关系”,即形式逻辑与哲学的关系、与辩证逻辑的关系、与数理逻辑的关系、与语法的关系、与修辞的关系;而陈图书只论述了“三大关系”,即形式逻辑与哲学的关系、与辩证逻辑的关系,与数理逻辑的关系,95%的相似又从何而来?

再看被告所说的“页”相似。被告证据一第18条称:原告图书107页与陈图书176页几乎完全一样,大家打开一看,便知是谎言。

3、被告称原告图书与陈图书练习题相似不是事实。

(1)两书题型不一样。原告图书练习题分为思考题和练习题,练习题为简答题。陈图书练习题分为思考题、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分析题等。

(2)小题中的个别例子或题相似,构不成抄袭。

如被告证据一第6条所说,原告第一章的思考练习题的20个“判断”中其中有10个与陈图书相同。事实是:该章共六个题,被告所指的20个“判断”只是其中的一个题,而且原告的题型与陈图书的题型不同,要求回答的问题也不尽相同,即使是部分相同,也属正常。

再如被告证据一第12条所说原告图书第二章8道思考题与陈图书相同。事实是:该章思考练习题共五页,8道思考题只占半页,共12行,占思考练习题篇幅的十分之一。况且8道题是必出题,重复也无可厚非。

被告只从全书中找出两例无说服力的例子,证明原告思考练习题构成了对陈图书思考练习题的抄袭,显然结论是经不起推敲的,也是不成立的。

4、原告图书系军事形式逻辑学专著,这一点与陈图书有质的区别。

(1)涉及面广。原告图书共涉及军事编制学、军事装备学、军事教育学、军事管理学、军事历史学等30多个军事大领域,几乎涵盖了军事领域的方方面面,仅军队基层学这一学科就涉及本书的57处(57个页码我们材料作了标记),其他涉及的军事领域页码均做了标记(见附件1)。

(2)贯穿全书。全书每一章都联系了军队建设和军事工作。原告图书具有鲜明的军队特色,而陈图书是一本普通形式逻辑学,两者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应当注意的是,作品的创造性和专利法上的创造性是大不相同的,作品创造性不以新颖性为前提,它不要求作品表现的思想主题新颖别致、绝无仅有。尽管一部作品与另一部在前作品相同或相似,只要该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仍然不会破坏作品的创造性。而专利法上的创造性显然是建立在新颖性基础之上的;作品的创造性不具有排他性。不同的作者在同一时间各自创造出相同或相似的作品,仍然可以各自取得独立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因此,著作权的取得与作品产生的时间先后及创作题材的相同与否无任何关系。原告作品与陈图书均是形式逻辑专著,但均系各自独立创作完成,两者之间无任何承接或关联关系,原告图书的著作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三、被告B出版社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事实不容否认,应当依法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民事赔偿等责任,本案应当适用法定赔偿原则予以赔偿。

被告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责任编辑胡**的组织、策划之下,以叶 **的名义将原告个人专著《形式逻辑》的80%篇幅计16万余字纳入侵权图书,大肆抄袭、剽窃。经过庭审比对,事实确凿。(比对结果见附件2)原告提交的一组录音证据中可以显示:叶 **本人不懂形式逻辑,从未进行过形式逻辑的研究与学习,叶 **本人对抄袭的事实也从未否认过。侵权事实发生后,原告先后向被告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提出交涉二十余次,被告对侵权事实从未置否认态度,且胡**本人及叶 **多次私下向原告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但却又故意拖延,迟迟不予赔偿,企图拖过诉讼期限,逃避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著作权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著作权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结合本案事实,被告责任编辑胡**与侵权图书作者叶 **相互串通,实施了本起抄袭量大、性质严重的著作权侵权事件。被告存在侵权的直接故意,出版发行侵权图书,牟取巨额非法利润,抢占、挤压原告图书市场,给原告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形式逻辑教程》是作为“军队院校统编教材”(见该书封面)出版发行的,全军和武警部队院校近百所,被告方向全军和全国武警院校出售该书,持续至今8个学期,长达四年,每个学期按1万册计算,总数达8万册,该书出售价每册18元,非法营业额高达140多万元,此外该书除向军队和武警院校出售以外,还广泛长期向部队和社会大量发行。其非法所得更是难以估量。被告方为了掩盖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公然违背出版法规,既不标明印刷数量,也不标明印刷次数。原告曾要求被告提供非法印刷总数,被告为掩盖其违法行为,以“商业秘密”为由,拒不提供,对于被告非法所得的真实数额,原告无从获知,也无法查清,因此,本案应当适用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的标准予以确定50万元以下的赔偿数额。自原告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后,先后与其交涉达20次之多,被告采取种种手段,恶意拖延,严重影响了原告著作的发行与再版,而且耗费了原告大量精力与时间,给原告造成极大精神伤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万元损失是合理恰当的,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是充分且不容置疑的。

四、被告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原告的起诉不存在时效问题。

截止本案起诉日,被告的侵权图书仍然在市场上公开发售,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各项合理诉求,判决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打击盗版,维护著作权市场的稳定。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月肖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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