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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版权服务中心对p2p技术进行了版权分析

来源:www.sdbqfw.com     编辑:hanjing     发表时间:2013-08-17 13:24:21     浏览:

 一、 什么是 P2P 技术  
1. 定义  P2P技术从英文“peer to peer”即“伙伴到伙伴” 翻译而来,简称“P2P” . P2P技术就是指不通过中枢服务器而在个人电脑之间实现文件交换和共享的一种新技术. 这一技术是互联网的基础之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客户机逐渐和服务器相分离,个人计算机逐渐成为主要的客户机,提供网络服务和网络内容的ISP则渐渐成为主要的服务器. 而P2P技术的最大功能就是改变内容和服务的位置,使“内容”从中心重新走向“边缘”, 也就是说,内容将不是主要存在几台服务器上, 而是存在所有用户的个人电脑上; 使以往一直扮演客户机的个人电脑,通过P2P方式再一次成为互联网的核心. P2p 把互联网的架构由集中到分散,再从分散到集中,然后形成了现在这种蜘蛛网式的网络并影响互联网从今而后的架构:服务提供者开始把网上的控制权完全交给网民,网民与网民之间开始直接、简单、自由的沟通。每台pc 都开放硬盘为彼此上传或下载,改变了以往从网站下载文件的方式,然后还能让pc间彼此分享信息,进行运算处理和存储。可以说p2p 从本质上为信息贸易开创了一种新的渠道。  
2. P2P 技术面临的问题  虽然p2p 有着如此巨大的市场潜力,但它也存在着负面影响。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网络用户通过p2p 软件能够连接到其他用户的计算机上交换文件,共享和下载大量具有版权的和无版权的数字产品,从而给版权保护带来难题。近年来,p2p 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难题来自于版权组织的诉讼。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p2p 的商业化进程将会举步维艰。  
3.P2P技术的新进展  早期的P2P网络系统仍然需要一部对各用户计算机中“共享目录”内的文件进行编目和检索的主服务器,而且只有注册用户才能使用。当注册用户在P2P软件中输入一个关键词以搜索一个特定文件时,这个搜索请求会首先被传送到这个服务器中,由服务器搜索其它在线用户的“共享目录”, 列出所有符合条件的文件名称和位置,再由这名用户通过P2P软件直接从其它“共享“这个文件的计算机中下载该文件。 当主服务器关闭时,P2P系统用户就无法进行文件检索并下载特定文件了。因此,早期的P2P系统对文件的传递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控制。著名的Napster网站就是通过其主服务器向其P2P软件用户提供文件搜索服务的。新型P2P技术则完全摆脱了对主服务器的依赖。采用这种新技术的P2P软件具有直接搜索其它

同类软件用户计算机中“共享目录”的功能,而无需通过主服务器进行文件搜索。这就使信息传递从集中化管理模式到分散模式的彻底转变。
 4.P2P技术的重要价值  P2P的重要价值在于它是互联网最原始、最基本原理特征。许多技术出现之后往往并不会完全按照原先的设计发展,服务器/客户机的架构逐渐变成了互联网的主流,浏览变成了人们在互联网上最主要的生存方式。互联网的普通用户似乎在慢慢的退化、和电视观众一样被动地浏览着大网站们创造的内容。这样的互联网还是当初那令人激动互联网吗?P2P就是把控制权重新还到用户手中去,使得互联网还原到其最原始的面貌。  
二、对此技术的法律实践的探讨  权利与义务的一致与统一将是人类社会相当一段时间内平衡和发展的准则,网络时代也不例外。既然是知识产权,就是有价值的东西,就一定包含着相应的权利于其中,就一定要有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来实现相应的权利。虽然网络时代这种权利实现的保证有所弱化,这种权利实现的方式有所改变,变得更多样、更间接,但绝不等于,也不意味着知识产权已经变得没有价值。  P2P 可以说是继万维网之后互联网的最伟大的革命,随着宽带技术的发展,今天几乎每个网民都在用此种方式,从网上下载数字音乐和电影。而据统计,通过P2P 系统交换的作品绝大多数都是盗版。所以它引起了不少国家,特别是美国的企业、政府和版权组织的极度恐慌。人类在享受该项技术带来的巨大便利和福音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在著作权领域表现的尤为突出。因此,必须对现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以达到既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不阻碍科技发展的历史潮流。现今,大量存在的未经授权的P2P 网络音乐共享严重影响了音乐工业的健康发展。为了改善日益恶化的现状,音乐工业已经对P2P 网络服务提供商提起法律诉讼。Napster 案与Grokster 案是美国关于P2P 网络服务提供商法律责任的两个典型案例。上述两个案例中,在将传统的著作权侵权法适用于P2P 网络案件时,法院采用了不同的标准,这导致对于相似案件产生前后不一致的判决。  在上述两个案件中,虽然同为ISP,但是由于两案中不同被告的运作经营模式不同,两者的最后结果也不同。在Napster案中,Napster尽管不是MP3音乐文件的提供者,但是它自始至终都处于一种参与终端用户相互交流MP3文件的地位(因为终端用户只有登录其网站并在线时,才能相互共享信息,Napster网站关闭后,网络终端用户便不可能再进行文件共享)。作为ISP,Napster一方面有义务、有责任监控其用户的使用行为,另一方面它同时也能够从为用户提供的软件中获取可观的利益。因此,依照美国侵权法的理论,Napster的行为完全符合代理侵权责任和协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在Grokster案中,被告Grokster和Streamcast只是提供一种含有P2P技术的软件,用户在下载了Kazaa软件和Morpheus软件后,即使在相关网站关闭,也可以随时地交流共享相互间的MP3音乐文件。相比较而言,Grokster 和Streamcast的行为符合知识产权法中的“主要商业用途”原则。该原则规定,如果一项科技成果或商品主要应用于非侵权用途,那么这一点就足以避免该科技或商品因可能的侵犯版权而招致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Grokster和Streamcast提供相应软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让网络用户相互之间交流各自已经经合法授权获得的MP3音乐文件,而且它们在提供相应的软件后,便退出了用户间相互交流、共享MP3音乐文件的过程,不再具备监督其用户行为的能力,因而法院依此一点而做出了驳回原告M-G-M公司诉求的判决。  
利用 P2P 网络传播技术上传和下载文件行为到底是侵权还是合法?目前国内外的司法界和法律学者都有不同的看法。在利用P2P 网络传播技术上传和下载影视音乐文件十分流行的今天,构建我国P2P 网络传播法律制度的任务变得非常紧迫。如果简单地认为P2P 上传和下载行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范围是合法的,这将会引起更多P2P 用户大量传播各种盗版音乐和色情影视文件,使得文学影视音乐文件的著作权人利益受损,著作权人的创作热情将会受到极大的打击,那我们能听到的好音乐、能享受的优秀的文学作品、能使用的方便的软件、能看到的好的影视作品将会越来越少。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网络给著作的传播带来的极大地便利。这也是为什么许多歌手在为出名时极乐意其作品在网络上传播,可是在其出名后却来痛斥网络给其带来的损失。所以说这是社会公众合理使用利益和著作权人版权利益的一场博弈。判断利用P2P 网络传播技术上传和下载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必须深入探讨它背后存在的法律关系,必须研究这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合理的权利义务配置。由于P2P 文件共享涉及许多新的关系: 如P2P 公司与传统音乐公司、P2P 公司与P2P 用户, P2P 与网络设备供应商、政府与P2P 市场等。因此, 应当对这些相关利益群体作深层次分析, 通过对版权法的修改来进一步确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当正视和考虑如何联合和共同建设P2P市场, 应当看到新技术正在呼唤新的生产模式和版权保护形式。  就P2P 技术引起的版权纠纷来说, 无论是中国还是美国的法律都认定: 未经授权而共享有版权的文件是违法的。但面临的问题是, 因为涉及的用户数量众多, 使现实执法存在一定困难。本文拟探讨一种“创作共用”的方法,版权人放弃全部或部分作品版权而使其进入公共领域, 会从某种程度上促进一个作品的传播和完善, 所有人都可以在第一时间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进行知识的传播、丰富和再创造。虽然原版权人放弃版权, 但作品最终完善和所能达到的影响力却能远远超出版权控制的层面, 达到知识和认知的共享。
因此,在P2P技术环境下推行“创作共用”制度无疑会是一个比较好的举措。  我国现在应用最广泛的P2P软件当属迅雷。最近,迅雷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运气的确不佳,日前正式宣布暂缓上市计划。之所以会出现这个结果除了市场的原因外,就是迅雷所面临的严峻的版权问题,迅雷招股书显示,目前仍有33起针对迅雷侵权的诉讼,索赔总金额约340万美金。早在2008年,美国电影协会公开表示,迅雷作为P2P服务商,帮助网民下载盗版电影,对其电影版权造成了侵害。  所以解决互联网版权问题已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在针对P2P标准的版权问题解决方案,不仅是P2P软件开发商和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还魂丹,更是版权拥有者和发行商的救命稻草。  
三、针对P2P标准的版权管理的设想  我个人认为对P2P标准的版权管理主要分为四个方面来分析解决:
1、  首先当然是要从完善立法的方面来解决。日下大量的有版权著作在互联网上被人肆意的复制、传播、使用,最根本的原因是法律落伍了,抓紧完善立法是当务之急。  
2、  P2P软件的开发商和运营商在道义上对于版权管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在软件开发和运营过程中给软件添加版权保护的文件以及色情文件过滤器,更改文件交换软件程序的默认设置。  
3、  版权拥有者应学会如何更有效地保护和使用自己的版权。科技进步的大潮不可阻挡,版权拥有者要学会应用网络来使自己的版权发挥最好的作用,而不是死抱着版权不放。实践证明在网络时代放弃部分权利往往可以带来更大的效益,比如很多歌手就是通过网络才出名的。  
4、  普通的网民——信息的接受者——他们的版权意识也需要加强,政府应加大宣传教育,让网民意识到网络中也是有版权的,不尊重版权最终利益受损的是整个社会,当然也包括他们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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