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繁體中文
作品著作权用户注册作品著作权在线登记
  • 用户登录
  • 版权登记
  • 审查
  • 发证
侵权案例
站内热点
法律法规
首页 > 侵权案例 > 文章正文

收售假冒“LV”赔偿50万

来源:www.sdbqfw.com     编辑:hanjing     发表时间:2013-08-15 14:18:02     浏览: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是法国知名奢侈品“LV”、“LOUIS VUITTON”等系列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原告于今年1月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称经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工商局查处,林益仲和吴蓓雯夫妇自2000年开始销售假冒“LV”、“LOUIS VUITTON”等国际知名商标的箱包、皮夹和配饰等商品。

在被告经营的仲雯公司成立后,参与共同销售以上假冒商品,2002年、2004年、2008年,被告林氏夫妇曾被工商部门数次查获销售大量假冒“LV”、“LOUIS VUITTON”商品。故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林氏夫妇及所经营的贸易公司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对此,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对于存在侵权行为没有异议。但是,被告仲雯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是合格的公司法人,夫妇两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经营行为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原告要求被告林氏夫妇个人也承担赔偿责任不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4年间,上海市工商局先后数次对被告仲雯公司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进行了查处,查扣和没收了假冒“LV”、“CHANEL”等商标的皮包、皮夹等商品2000余件,并出具了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20088月,被告夫妇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其经营场所查获并扣押了假冒“LV”等国际知名商标的商品200余件。徐汇法院于200812月判决被告林氏夫妇和其经营的公司,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司被判处罚金5万元,两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和罚金3万元。

上海市一中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告夫妇和其经营的贸易公司曾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判处相应刑罚,故可认定三被告已经实施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依法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根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由于本案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100万元赔偿金,已经超出了法定赔偿额50万元的上限,因原告目前尚无确实证据表明其主张的损失或者被告获利的数额已明显超出了50万元的赔偿上限,因此法院经综合考虑三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侵害后果严重程度以及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大小等因素,确定三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据此,一中院遂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站地图

Copyright©2012-2023 山东版权服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许可证编号:鲁ICP备05004482号-2

地址:潍坊市健康东街6787号潍坊文化创意产业园606室(高新区管委会西) 监督:山东省版权局

技术支持: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 潍坊华光传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版权服务中心联系电话